时间:2023-03-01 09:25:16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合兴路35号中昌国际大厦26楼。
第三条本单位是经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宗旨:为我市提供仲裁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仲裁案件程序性事务办理,仲裁法律制度宣传。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为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
第八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的权利:
(一)提出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核准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章程草案;
(四)监督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的义务:
(一)支持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宗旨,维护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行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党组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纳入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管理,在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四条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二十六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全部资产财务活动由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议并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需终止的,经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行政复议局)、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舟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